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日期:2026-09-08 10:35:15  发布人:通识教育学院  浏览量:0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

 

一、公需科目学时

(一)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公需科目学习:按实际学时计算。由个人进行登记。

(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思政教育及活动、安全教育及活动、警示教育及活动等:学时可根据实际参加时长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专业科目学时

(一)课题(项目)研究

1.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正式立项课题(项目)研究工作:国家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5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8学时、60学时、52学时、44学时、36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52学时、44学时、36学时。

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60学时、52学时、4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排序,前3名,每年分别确定为44学时、36学时、28学时。

参加课题(项目)研究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2.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二)获奖成果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每项计6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三)专利

4.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8学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6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四)著作与论文

5.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职责排序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6学时、12学时、8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52学时、44学时、36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44学时、36学时、28学时;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36学时、28学时、20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五)专业学习与交流

6.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学时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由继续教育基地、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7.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辖市级学术活动,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4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8.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进修):按每天6学时确定。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68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六)学历学位教育

9.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出国进修: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确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由个人进行登记。

(七)资格考试

10.通过全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计68学时、60学时、52学时;通过全国执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的计68学时。折算年度以发证时间为准。由个人进行登记。

(八)服务基层活动

11.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按每天6学时确定。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68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九)个人自学

1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有计划、有指导、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且本单位建立有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档案并出台具体的自学学时认定标准的:原则上全年累计认定不超过30学时。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

(十)其他

13.学习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相关网络课程:学时以相关网络学习网站记录为准。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由个人进行登记。

三、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认可,可视同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全部学时: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参加第二条第八项第11款规定的工作(活动)且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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